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林木、草场、冰川等)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