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