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对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依法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