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六) 项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