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