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或关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