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