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事故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危害,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