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污水;

(二)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三)从事旅游、游泳、放牧活动;

(四)非自然增长的人口迁入;

(五)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