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贮存、堆置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和其它有毒物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农药和化肥;

(五)未经批准开采水资源;

(六)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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