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