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