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市的社会团体、企业联合其他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开展标准化合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