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市的社会团体、企业联合其他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开展标准化合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