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