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将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采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