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将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采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