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