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九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九十二条有效清算组织将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二)税款;(三)公司债务。公司清偿债务后,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