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清算组织将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二)税款;

(三)公司债务。

公司清偿债务后,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