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的还债程序清偿公司的各项债务;

(五)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