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九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九十一条有效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四)依照法律规定的还债程序清偿公司的各项债务;(五)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