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九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八十七条有效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各方应当就合并或者分立前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前款协议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