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九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八十六条有效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未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