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第七十五条有效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支付募集股、集体股和合作股股利。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鼓励公司留存税后利润用于公司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