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支付募集股、集体股和合作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鼓励公司留存税后利润用于公司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