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告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