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第七十四条有效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告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