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六十七条有效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二)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四)提出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免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五)决定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六)列席董事会会议;(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