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六十八条有效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本人或者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