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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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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有效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确定。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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