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六十条有效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确定。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