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以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