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过股东总数或者表决权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仍未过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照实际出席股东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