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三日内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通报会议内容。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