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十八条有效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三日内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通报会议内容。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