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三条有效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合作股股东的日常联系机制,根据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