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有效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