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合作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应当书面报告公司。公司通告全体股东后,应当向其持有人补发股权证,原股权证同时失效。

募集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其失效。

依前款程序而失效的股权证,其股权持有人可以申请公司补发股权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