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股权证是公司签发的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公司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文号以及日期;
(三)募集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募集股份的文号;
(四)股份总数、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和股权证代表的股份数;
(五)合作股转让的条件与范围;
(六)募集股认购和转让范围;
(七)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八)股权证编号、签发日期;
(九)合作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合作股"字样;募集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募集股"字样。
股东在股权证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申领身份证的,应当与户籍册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权证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