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各股东的股份种类以及股份数;(三)股权证编号;(四)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由公司修订股东名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作为公司章程附件,向登记机关和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