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五条有效未经核准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申请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