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在公司设立后视为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