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四条有效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