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一条有效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募集股份的决定。核准募集股份的,应当发给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经核准募集股份后,公司按照核准的募集股份数和募集期限募集股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