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二条有效以折股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自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筹备组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修改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核定公司筹备组成员的报酬以及公司设立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