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条有效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其募股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和公司员工。公司员工包括本村村民之外的本公司董事、经理、职工和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上述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募集股份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筹备组将股份募集金额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认股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