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以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村民为股东。

以行政村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为股东。但是,经村民会议以特别会议决议决定,行政村也可以以行政村和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财产为基础,以村民为股东设立公司。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