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司可以采取折股方式或者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

折股设立,是指将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组建公司。

折股和募集结合设立,是指折股同时募集股份组建公司。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