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公司前,应当先成立筹备组。村民小组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组成,行政村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