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立公司前,应当先成立筹备组。

村民小组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组成,行政村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