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除特别注明者外,所称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村民,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原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原村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