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指导、监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水利、交通、公安、档案、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