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纳入自治县城乡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和发展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等;
(三)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四)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传统村落公共环境;
(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