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日常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明确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整治提升的范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防治鼠害、虫害责任;

(六)保护传统村落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