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