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