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4日